一步提高我校就业创业指导服务水平,提高毕业生就业工作满意度,充分培育我校学生培训市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在我校招生、培训等工作环节,特制定本办法。
校外就业培训机构指取得合法资质、以提供学生职业指导、技能培训、业务咨询等服务为主的商业性团体。目前我校主要涉及考研、考公务员(事业单位)、考证培训、创业培训、留学就业培训等项目。凡进入我校招收生源的培训机构一律实行准入机制,由学生处牵头,会同宣传部、教务处、安保处、团委、学生会审议确定合作机构。由学生处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就业指导中心)协调开展合作项目。
1、培训机构成立满2年,在该培训行业享有一定的口碑,无欺瞒、诈骗等不良记录。
2、培训机构的项目审批单位或主办方必须为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劳动部门。
3、有与培养目标、培训项目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原则上要求主讲教师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在某一领域有重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专家。
4、有相对稳定的能满足教学需要的自有、租用或借用的教学行政用房、教室、实习实训场所。
5、有与培养目标、培训项目和培训人数相适应的教具、教学实习仪器和设备。
6、有明确的办学章程,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相应的教材。
1、受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培训机构向就业指导中心提交完整的申报证明材料,包括机构营业执照影印件、机构介绍、招生简章、师资介绍、培训项目获批证明、培训通过率证明等。
2、审查:就业指导中心对培训机构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审查。
3、决定:审查核实后,由学生处、宣传部、教务处、安保处、团委、学生会合议做出是否准入的决定。
4、公告:经审批准入的培训机构,由就业指导中心向全校公布。
(3)对合作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有违反学校相关制度条例或出现有损学生权益行为的机构,经劝阻不改的,即行取消其准入资格。
(1)在就业指导中心的协调下,在我校开展主题讲座、沙龙、论坛、招收培训生源等活动。
(2)未经就业指导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内及校外学生公寓私自设展、发放宣传资料。
(3)在不违反学校相关制度条例和不损害学生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向就业指导中心提出合理的要求,在双方商量妥当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1、在同一年度内的同一培训项目上,原则上只选取一家培训机构进行合作,若出现同一培训项目有多家培训机构申报,在基本条件全部符合的前提下,由就业指导中心会同相关部门选择2-3家作为合作机构,提供给学生自主选择。
2、就业指导中心与培训机构合作的目的在于为广大学生提供服务,不向培训机构收取任何费用。若培训机构需要以设展、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做大量的宣传工作,则需以勤工助学、校园宣传大使的形式聘用学生,并支付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培训机构若需在校内租用场地进行宣讲、上课,可由就业指导中心或具体项目承办单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相关费用按学校规定执行。
3、具体项目的合作办法在培训机构审批准入后,由就业指导中心会同合作机构制订。
4、政府指定的不向学生收取培训费用的机构培训项目或学校自办培训项目的开展,由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协调。
5、机构合作期限为一年,合作时间从就业指导中心向全校公布合作机构之日起计算。一年后需重新办理准入手续。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属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