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学校关于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及项目结余经费结转的通知
各教研室:
根据《浙江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中大发[2011]7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7月1日前建卡的科研项目
2011年7月1日前建卡的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仍按照浙中大发[2007]151号执行。
(1)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未单独建卡的不再单独建卡,按实际列支。
(2)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已单独建卡的,请在2011年12月1日前抓紧使用。学校将于2011年12月1日开始清醒,未使用完的将按原渠道返回,按实列支。
二、2011年7月1日后建卡的科研项目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支出按照浙中大发[2011]76号执行,项目经费使用前须按照项目合同预算填写《浙江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用款计划申报表》,作为经费管理的依据。
三、已完成的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结转
2011年7月1日前依据完成的科研项目,请各项目组于2011年11月28日之前提交《浙江中医药大学科技项目结余经费结转申请单》,按照浙中大[2011]76号执行。
相关纸质表格请向科教科索取
科教科
20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