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临床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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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做好2011年《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9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和《关于做好< 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11年任教满三十年教师申请荣誉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在学校任教年限满三十年未领过《荣誉证书》的教师。

二、任教年限计算

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间如有脱产学习等应扣除相应的年限。 本次申报计算时间截止至2011年8月31日。

三、《荣誉证书》使用

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四、申请发证程序

1、教师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人事处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一式一份,用A4纸正反面打印),并提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由所在部门审核汇总,于9月4日前报人事处(申请表电子版发送到rsc@zjtcm.net),地址:行政楼715室,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86613535。

2、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审定并发证。

附件: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