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和《关于做好< 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的通知》(浙教人(1998)146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校2011年任教满三十年教师申请荣誉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能履行《教师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在学校任教年限满三十年未领过《荣誉证书》的教师。
二、任教年限计算
按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时间计算,中间如有脱产学习等应扣除相应的年限。 本次申报计算时间截止至2011年8月31日。
三、《荣誉证书》使用
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规定,“持荣誉证书的教师可以免费进入本省境内政府举办的公园、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艺术馆。”
四、申请发证程序
1、教师本人申请,填写《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人事处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一式一份,用A4纸正反面打印),并提供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由所在部门审核汇总,于9月4日前报人事处(申请表电子版发送到rsc@zjtcm.net),地址:行政楼715室,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86613535。
2、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
3、省教育厅审定并发证。
附件:浙江省任教三十年教师荣誉证书申请表